9728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证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开展,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特殊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前经济条件无力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依据学生的家庭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收入较低的;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的;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
5.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的;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重点优抚对象学生;
4.孤儿且未受资助学生;
5.残疾学生,家庭收入较低;
6.烈士子女;
7.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收入较低;
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9.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10.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且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4.有不良行为者(如吸烟、喝酒、赌博、请客聚会等);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6.有不诚信行为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恶意欠缴学宿费者;其他有违承诺的行为等);
7.有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尚未处理的);
8.各系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不能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9728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个人承诺申请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认定类型分为学年认定和一次性认定两类。属学年认定的需要每年提交申请,否则不再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待;属一次性认定的,学生在大一入学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9728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有效期至毕业。
第十三条 各学院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甘肃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划分要求,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及时纠正认定结果中存在的偏差。各系应将认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征求学生个人意见后确定经济困难级别,认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五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完成评定工作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学院每年4月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报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对认定结果做出及时调整,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同时取消对其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
1.有铺张浪费和不良消费现象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的;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谈话制度,特别关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情况,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