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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8太阳集团学生医保报销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9728太阳集团学生处    时间:2023-04-13

9728太阳集团学生医保报销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学生医保),提高参保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第二条 医保报销坚持“标准适度、覆盖广泛、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形式和保障待遇

第三条 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兰州市级统筹,全校在籍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由兰州新区医保局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延长学制者按照延长年限补充缴费,参保费用的征缴额度依照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学生在入学报到、缴纳参保费用并取得学籍后可享受医保待遇。已缴费的参保学生办理退学的,当年8月31日前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第六条我校参保学生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医疗统筹和学校医务室及校外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第三章 在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生病或发生意外后,到兰州市内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期间持本人社保卡(就近兰州银行办理)交至医院医保科,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第八条 学生住院前或住院期间均可办理医保住院费用相关报销手续;出院费用结算清后,将不予报销,住院期间所产生费用需学生个人全额承担。

第九条 在校期间,除异地实习、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之外,学生必须到兰州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条 学生因急症住院或因病情影响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学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已经领取或办理了兰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社保卡的同学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医院住院即可。

第四章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参保学生在异地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疾病需要在(省外)当地住院的,须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辅导员老师具体情况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记录学生异地就医情况,并及时告知西岔镇医保局进行异地住院登记备案,如学生在甘肃省内住院参照在校住院结算=方式直接在医院结算

第十三条 学生返校后,须持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和出院证明、加盖合缝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上报西岔镇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医保局根据提供材料决定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90天后将报销款打入学生社保卡。

第五章 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由兰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情况,按当年统筹基金核拨到学校,用于支付学校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坚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含意外伤害),由学校门诊统筹基金予以报销,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报销限额可由学校根据上年度的报销金额及人数比例核算确定,且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更,如有需要,次年9月份再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一个参保年度内,学校每年将门诊统筹基金的10%用于学生在校突发状况的处理及特殊帮扶,剩余90%用于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和医院门诊报销。当90%部分不足报销时,可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

第六章 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医务室作为参保学生的首诊定点门诊,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学生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医务室就诊产生医疗费用,无起付标准,学生只支付40%,学校门诊统筹基金承担60%。

第十九条如学生在学校医务室无法医治时,学生可选择校外医院门诊就医,就医结束学生先按照100%支付,每年度在规定时间在未达到报销限额时提供证明材料(门诊缴费发票、门诊病例记录、检查、治疗、学生证复印件),报销起付标准为50元,学生和学校门诊统筹基金各承担50%。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学校医务室和校外医院门诊的实际报销总额累计不得超过50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每一个参保年度向学校医务室提供学生参保花名册。医务室做好学生费用报销材料及金额记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医务室上报的学生费用报销材料,每季度将报销的门诊统筹费用统一划拨给医务室,年底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9月1日-10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收集一次学生校外就医门诊材料,10月份将报销金额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保学生如果享受特殊病种长期门诊医疗待遇的、不在校期间或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核实不符合门诊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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